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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渠道扎堆开闸 2000亿险资松绑猜想
高密新闻网 2010-01-04 13:32:3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09年圣诞之夜,保险行业迎来一份“大礼”——《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由此,保险公司觊觎已久的另类投资——不动产、股权投资、无担保债等闸门洞开。对于手握万亿资金的保险公司来说,资本市场的魔力向来是难以抗拒的。专家测算,按照《草案》的要求,险企新增的投资渠道可以配置最多约1950亿元资金。

        事实上,监管部门也在“一脚油门,一脚刹车”。《草案》中对禁投创业板、ST股票、高耗能及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动产等严令,便是监管部门煞费苦心施展风险平衡术的有力体现。

        本期圆桌的讨论请到四位在保险投资方面有所研究的专家,在他们看来,《草案》承载着保险业诸多标志性意义,多个投资渠道开闸,千亿资金再获松绑,是我国保险资金监管工作的一大成就与进步,体现了多方智慧的结晶。

        但他们也认为,框架体系虽已成型,细节仍有待夯实。《草案》推出后,针对每个渠道的细化规则仍须进一步完善。

        ⊙记者 卢晓平 黄蕾 ○编辑 颜剑 于勇

        资金松绑背后

        上海证券报:与以往相关规定相比,此次《草案》对资金运用的范围与限制,是相对宽松还是相对严谨?宽松与严谨之处,分别体现在哪些方面?若《草案》实施,预计共有多少规模的保险资金得到释放?

        王国军:宽松和严谨分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宽松之处在于:一是在投资渠道上,遵从新修订的保险法的规定,投资不动产被放开了;二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政府债券既可以是中央政府债券(国库券),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债券,还增加了“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债券投资的范围实际上是放大了;三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不再限制部分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四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可以从事自用物业和以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前者以前实际上就存在,后者则是新放开的投资策。

        严谨之处在于:一是对存款的商业银行和证券投资基金在条件上有了明确规定;二是对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板股票,或者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三是不得投资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不动产。

        杨建海:与以往的规定相比,该草案对资金运用的范围有所扩大,例如不动产投资。但在风险管理方面,也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明确提出对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的投资下限,此前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在满足保险子公司偿付能力要求前提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本金投资非保险金融类企业股权的余额,不得超过当期集团母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此前未有明确规定;此外,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保险资金运用还有诸如不得买入创业板和ST股票的限制等一系列禁止性规定。

        截至2009年11月份,保险业的资产总额为3.9万亿元。本次草案主要增加的投资渠道为不动产投资。如果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投资上限为5%,那么新增的投资渠道可以配置最多约1950亿元的资金。

        潘洪文:从资金运用大的范围来看,此次《草案》对资金运用形式完全继承了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一百零六条,即包括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因此,《草案》对资金运用大的范围并没有放宽或收紧。

        从具体细节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草案》新增“投资不动产”,并规定“不动产投资及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当期总资产的X%”。虽然《保险法(修订)》明确提出允许投资不动产,但没有规定相关投资形式,保监会目前仍没有颁布具体投资细则、投资形式和投资不动产的比例,因此目前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需经过保监会特批。

        此次保监会出台《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投资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以及自用物业;产品形式包括不动产投资和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可能是REITs之类金融产品)。

        上述规定导致不动产投资细则今年出台的预期加强,我们认为不动产投资细则有望在2010年上半年颁布,很可能允许保险公司投资REITs等不动产金融产品。

        其次,《草案》新增“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允许投资包括“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类企业”、“与保险相关的公司”三类以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而允许股权投资并没有在《保险法(修订)》中出现,保监会也没有出台相关细则。

        由于并没有明确是上市股权投资还是非上市股权投资,我们的理解是保险公司今后将允许投资非上市股权,但必须满足以控股为目的、且必须是上述三类企业。该规定与此前市场传闻保监会将放开保险公司投资PE相吻合,只是对所投资企业做了明确限制。

        同时,允许投资“非保险类金融类企业”,即扩大投资范围到银行之外的非保险金融机构,比如信托、证券、基金等。

        另外,进一步限制有关投资标的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比如,明确了“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的投资下限,而此前未有规定。


(责任编辑: 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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