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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倡美德,维护善良风俗
专家呼吁,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在李凯强案件的背后,是人们对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行为的关注。
张新宝说:“助人为乐,在他人危难时伸出援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美德应当得到发扬光大,而不是被压抑。我们的主流道德和法律,包括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应当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
朱景文分析说,见义勇为、见危施救,并不是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有高尚情操的当然可以这样做,但是不这样做,也不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对于警察或者特定相关的国家公务人员而言,是必须承担的义务。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就是失职。
“遇到这种情况,你不伸出援助之手,在法律上,可能不会惹麻烦,对自己不失为一种‘万全之策’;但那位你本来可以救助的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或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你在良心上过得去吗?”朱景文认为,道德是人们的内心信念,是不讲回报的,甚至有时这种回报可能是负面的。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欧阳日辉认为,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都是利他行为。社会舆论、文化氛围、社会机制能促进利他行为,害怕惩罚、希望树立良好的声誉、权威人士的影响等都能引起利他行为。利他行为应该得到社会提倡,司法一定要慎重。如果法院误判,就等于给社会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现行法律不支持利他行为。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傅如良教授认为,不能说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也并不能说原告就一定是讹诈者。但他担心,假如李凯强真是助人为乐,误判就会引起不良的价值导向。当老人倒地的时候,你不要搀扶;当有人被偷的时候,你不要提醒;当有人被抢劫的时候,你也不要制止……长此以往,必然造成社会道德底线的下滑,导致人们走向冷漠。
傅如良呼吁,面对这样的个案,公检法等机关要有所作为,加大侦查力度;旁观者要设身处地,主动出来作证。实在难以一时破案的,政府要设立见义勇为风险基金,先补偿受害人。
朱景文提出,设立社会救助基金解决这类找不到侵权责任人的案件,是一种值得重视的建议。社会救助基金的目的并不是把基金的提供者看作是共同责任人,而相当于一种保险,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保险自然启动。(记者 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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