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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方法可以多种多样
《经济参考报》记者:那么使用什么方法进行界定,才能最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呢?
于安:目前讨论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货物的界定上使用了国内生产成本比例方法。即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这一方法我认为是可以的,当然也不一定是惟一的。确定国货也还可以有其他的方法,例如国内生产对产品功能形成的实质性作用的标准等等。
选择什么样的界定方法,关键在于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实现界定国货的政策目的。美国货物国内属性的确定依据,是国内产品的生产附加值占整个产品价值的50%以上。这种规定产生的背景是美国上世纪经济危机背景下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以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复苏。我国现在首先考虑的应当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转向体现技术进步和更高技术含量的产业,与美国当年的考虑方向有极大的区别,所以不能完全参考美国的界定方法。
如果意图体现政府采购在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的作用,那么在国内生产成本的构成和比例两个方面,首先应当将技术列为一个独立的和必要的构成成分,其次应当提高技术在比例关系中的权重。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成本的构成方式和比例关系,只是说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对行政机构的这种授权失于缺乏原则。如果在此不宜规定过于详细,也应当规定成本构成的基本因素及其比例性权重的基本准则,完全没有准则的行政裁量授权是立法者的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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